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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道采砂类)》政策解读


文章发布日期: 2026-07-24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为规范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广东省水利厅修订了《广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道采砂类)》(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二)保障规范性文件有效衔接。2021年7月15日生效实施的《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粤水规范字〔2021〕1号)将于2026年7月14日到期。为确保水行政处罚裁量工作连续、规范、有序开展,亟需完成修订并重新发布。

  (三)强化河道采砂执法工作。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防洪安全、生态安全、航运安全,是水行政执法重点领域。通过细化量化采砂量、设备功率、超量幅度、超界范围等裁量要素,实现精准裁量、过罚相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二、编制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三、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定授权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裁量基准》行使裁量权。

  四、主要内容

  (一)《裁量基准》的形式

  按照《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司函〔2023〕2157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统一性与规范性,本《裁量基准》在体例上使用粤司函〔2023〕2157号提供的参考模板,采取表格的形式进行编制。

  (二)《裁量基准》的内容

  《裁量基准》主要对我厅整理下发权责清单中,涉及河道采砂方面的12个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裁量。裁量基准表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以及实施主体等六个部分。其中,裁量阶次统一分为从轻、一般和从重等三个阶次;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持续情况、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具体标准对应具体裁量阶次进行了计算和细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本基准中“A”指代违法情形量化数,“B”指代处罚金额量化数。

  (二)可同时适用多项裁量要素,且裁量结果不同的,按标准较高的进行裁量,但应确保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稿件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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